在我国安定繁荣的大环境下,创业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一个销售经理和一个业务员就能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利用在前东家任职时积累的客户名单就可以开始盈利。虽然这是国内很多企业的起点,但作为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我想告诉大家:其实,这极有可能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旦被前东家告上法庭,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牢狱之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当客户名单都可以从阿里巴巴网站上获取,是否还具备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是否还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我们以张某、扬州安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6592号)一案为例详细展开探讨: 【基本案情】 瑞xx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与其保持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部分信息虽然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但客户关于产品的具体需求、交易习...